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职能,拓宽公积金民生应用场景,支持缴存职工改善自住住房,补充职工住房装修费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装修此房屋的补充资金。每个家庭只允许为一套自住住房提取一次住房装修费用。
1.购房五年以内的自住住房(商品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提取金额按装修费增值税发票据实核定,合计不超过装修实际支出金额,且不超过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确定的最高提取限额,个人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不少于10元。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装修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逾期还款情况;提取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不得低于3个月的贷款还款总额。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购买商品住房五年内提取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购买二手住房Kaiyun股份有限公司五年内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装修佐证材料:与正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开具的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发票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发票中应注明房屋地址)。
职工应当自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共享数据、查验发票、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缴存人存在骗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2.本通知与我市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职能,丰富公积金民生应用场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丹金委发〔2026〕5号)中阶段性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政策调整为长期执行政策,缴存家庭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物业服务费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逾期还款情况;提取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不得低于3个月的贷款还款总额。本项政策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维修基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逾期还款情况;提取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不得低于3个月的贷款还款总额。本项政策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优化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取消贷款发放后30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可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首付款提取其他政策规定保持不变。
2.本通知与我市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