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7月1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热门影视剧IP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众多商家眼中的“流量密码”。然而,影视剧名称并非免费的公共资源,未经许可擅自“蹭热度”“搭便车”,不仅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攀附热门电影《大鱼海棠》知名度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规范市场秩序敲响了警钟。
A公司是知名电影《大鱼海棠》的出品人及著作权人。该电影上映后,经过大量宣传与推广,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然而,某酒店经营者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酒店的装饰装Kaiyun潢、线上宣传及酒店名称中,使用了“大鱼海棠”“大渔海棠”“大鱼海棠湾”等字样,以此招揽顾客、推销营利。
A公司认为,“大鱼海棠”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酒店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A公司将该酒店经营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电影《大鱼海棠》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诉酒店经营者未经同意,在酒店宣传、出租及装饰装潢中大量使用“大鱼海棠”及其近似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该电影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明显故意。这种行为无偿利用了A公司为该剧付出的投入与心血,使得消费者在看到该酒店及广告时,更容易将其与电影《大鱼海棠》产生联想,从而增加了该酒店的交易机会。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酒店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该酒店经营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00元。
酒店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在影视剧获得较高知名度时,影视剧的名称与影视剧之间会形成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往往会利用影视剧名称,通过“跨界联动”“联名商品”等方式获取商业利益。
在此情况下,酒店等经营者如果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剧名称用作酒店名称或宣传噱头,本质上是攀附影视剧流量以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广大经营者在借助他人品牌影响力时,应恪守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通过“取得授权”“联名合作”等合法途径获取许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蹭热度”,以免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影视剧著作权人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剧IP享有商品化权益。影视剧名称作为承载影视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核心要素,是影视剧的核心资产之一。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影视剧名称与影视剧之间已形成的稳定对应联系,将其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效扩大了商品名称的保护范围。
本案对未经许可使用高知名度影视剧名称、恶意攀流量“搭便车”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否定评价,有效制止了无偿获取他人经营成果的乱象,有助于保护影视剧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